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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南县法院审结首起“知假买假”案件
www.liangshanpeace.gov.cn 】 【 2025-11-13 11:42:49 】 【 来源:凉山长安网

  近日,宁南法院审结首起“知假买假”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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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23年7月23日郭某某在购物平台“某某凉山官方旗舰店”店铺购买了2盒礼盒装(1盒1100ml)“元宝枫籽油初榨神经酸油口服液食用纯油”(后简称“元宝枫籽油”),实付金额2521.2元,2023年8月18日郭某某再次购买5盒礼盒包装“元宝枫籽油”,实付金额6275.5元。郭某某认为该产品标注的生产企业是某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日期是2023年6月2日,但该生产企业已于2023年4月28日就签署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故该产品为假冒食品,请求关闭“某某凉山官方旗舰店”店铺,要求退还购物款8796.7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87967元,同时要求委托生产的某家嘉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裁判结果及理由:该产品标识上载明的某家嘉公司委托生产厂家为某某生物科技公司的情况不属实,委托生产的法律后果由某家嘉公司承担;产品标签确存在瑕疵,但该产品所检测的9项指标结论均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该瑕疵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且本案中郭某某在第二次购买案涉产品时对该瑕疵明显是知情的,相关部门就该问题对案涉公司也进行了行政处罚。


  综上,标签瑕疵不等于“不安全食品”,郭某某“知假”后再次大量购买,其行为并非正常生活需要消费,且未举证证明涉案产品违反了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系“不安全食品”),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鼓励和保护正常的消费者维权行为,以维护食品安全,但对于企图利用惩罚性赔偿机制,通过“知假买假”进行专业化、商业化索赔牟利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宁南法院


编辑:唐玉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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