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曾昌文)手头有闲钱,存到银行利息太低,和公司签个“合伙协议”把钱投进去,每年都能吃分红,不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也不参与经营活动,只收取固定收益,不承担风险,这种情况到底是借款还是投资?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判决被告须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
2021年4月26日,在邛崃市做酒水生意的龚某与于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乙方(于某)投入资金50万元到龚某的公司,于某的资金年收益视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为20%至40%,同时,龚某保证于某的资金本金不受任何损失。”协议签订当日,于某向龚某转账50万元,龚某出具收款凭证载明“收到合作投资款50万元”。2022年,龚某病逝后,于某多次要求其妻安某退款未果,于近日向邛崃市法院起诉。
庭审中,安某辩称,自己对龚某的生意情况不知情。《合作协议》载明的内容表明龚某与于某系个人合伙开展项目,并非借款。即使法院认为是借款,该债务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这50万元到底是投资还是借款?虽然安某辩称对丈夫龚某的生意不知情,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邛崃市法院调取的证据显示,龚某的经营收入是家庭主要生活来源,安某实际分享了经营收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此,邛崃市法院指出,个人合伙的核心是“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涉案协议将本金风险全部转嫁给收款方,不符合合伙特征;原告于某未参与经营、不承担亏损,权利义务内容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构成。据此,法院确认双方实为“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关系。
经审理,邛崃市法院依法判令安某偿还于某50万元借款。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投资与借款有三点根本区别:一是风险承担——投资可能亏损,借款须保本;二是收益方式——投资按盈亏分红,借款按固定或浮动利率计息;三是参与程度——投资人通常参与决策、共负盈亏,出借人只收本息、不介入经营。把借款包装成合作投资,不改变资金本质。广大群众在签署协议时应写明权利义务、风险分担及还款责任,避免“投资”外衣下的借贷纠纷。若出资人只想保本收息,建议直接签订规范借款合同并保留转账、催款凭证,以便发生纠纷时准确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