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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耳盗铃逃避应诉不可取   不遵守义务也放弃了权利
www.liangshanpeace.gov.cn 】 【 2020-01-15 09:04:36 】 【 来源:凉山长安网

  近日,喜德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缺席审理一起原告杨某等三人与被告四川某公司、冯某、毛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被告四川某公司、冯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后作出判决,由被告毛某支付原告杨某等三人的劳动报酬4921元,由被告四川某公司、冯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2014年,被告四川某公司中标承建一小学食堂的修建工程后转包给被告冯某修建,被告冯某又将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被告毛某。2016年4月,被告毛某招用原告杨某等三人做工,2016年5月,被告毛某出具了4921元的欠条。之后,原告杨某等三人多次要求被告毛某支付工钱,被告毛某均拒绝支付工钱,原告杨某等三人被逼无奈诉讼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四川某公司、冯某、杨某连带劳动报酬。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毛某招用杨某等三人务工并出具欠条,被告毛某作为雇主应支付原告杨某等三人的劳动报酬。被告四川某公司、冯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诉讼权利,是原告诉称二被告之间存在工程违法转包行为的默认,被告四川某公司、冯某违法转包工程,根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二被告应当连带支付原告杨某等三人的劳动报酬。该案的判决,及时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法官寄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在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积极出庭应诉不仅是当事人应该遵守的诉讼义务,也能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力。在民事案件中,大多数人能理性对待诉讼,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少部分当事人将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置若罔闻,拒收法律文书,甚至拒绝出庭参与诉讼,不仅不能逃避责任,而且要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掩耳盗铃逃避应诉不可取,不遵守义务也放弃了权利”。


  (贾启刚)


编辑:唐玉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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