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长眼里,孩子读书是大事。为了孩子能够进入理想的学校,一些家长费尽心思走“捷径”,殊不知这种违反法律法规的做法极有可能“学”“财”两空。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审理一起因委托他人代办子女高中入学事宜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依法判决受托人全额退还委托人的全部费用。
花了8万元两孩子面临劝退
2023年6月,成都中考成绩出来前,成都新津的两名母亲陶某和吴某为了儿子上高中的事情焦头烂额,两人的儿子初中阶段成绩都不好,中考成绩是肯定达不到成都市普通高中录取线的。为了让儿子能上高中考大学,两名母亲到处托人找关系,并表示只要儿子能上高中,哪怕花再多钱也行。经人介绍,她们认识了一名自称是成都某艺体高中教书的老师张某。
2023年6月28日,中考成绩出炉,陶某和吴某找到张某,表示希望能让孩子上张某所在的艺体高中。在得到张某的肯定性答复后,两名母亲当即分别向张某支付了4.1万元的费用。9月开学后,陶某的儿子王某、吴某的儿子刘某被张某安排到眉山某学校借读。一直到2024年5月,王某、刘某的高中学籍一直没有办理下来,面临着被学校劝退。眼看儿子不能继续读书,陶某和吴某向当地警方报案。经警方调解,陶某、吴某和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承诺于2024年7月12日前退还全部款项,并签订《资金退还协议书》,其中,陶某4.1万元、吴某3.1万元,同时约定,若张某逾期退款,则每月按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然而,一直拖到2024年底,张某都未履行退款义务。无奈之下,陶某和吴某只得将张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分别向她们各退款4.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退款但不支持违约金
庭审中,陶某和吴某分别提交相关转账记录,以及2023年6月28日成都某艺体高中招生办公室出具的“收到学费1.75万元”的收据。陶某陈述,他们经调查发现,根本就没有成都某艺体高中这样一所学校。
法院审理认为,陶某和吴某明知子女成绩未达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仍委托张某办理入读高中事宜,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扰乱正常管理秩序。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陶某、吴某与张某之间的委托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因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张某应当将取得的共计8.2万元返还给陶某和吴某。陶某和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代办入读高中事宜违反法律规定却仍然进行委托,其主观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对陶某和吴某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法院作出判决:张某分别退还陶某和吴某各4.1万元,驳回陶某和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