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伪劣电子烟男子领刑
本报讯(廖安泰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陈博实习生杨可欣)近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对一起无证贩卖非国标伪劣电子烟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积因非法经营伪劣电子烟,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
2023年7月至2024年8月期间,吴某积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上家黄某庭,持续进购未通过国家技术审评的非国标电子烟产品,并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平台向多名下家销售获利。据统计,吴某积向4名下家销售电子烟总计金额220059元。
2024年8月19日,新都区烟草专卖局、新都区公安分局联合执法,在吴某积家中查获尚未销售的电子烟烟弹599盒(共1882个)。经鉴定,该批未销售烟弹价值56460元。
2024年8月22日,吴某积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无证销售伪劣电子烟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积违反烟草专卖法及《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非国标电子烟属于烟草专卖品范畴),涉案总金额达276519元(已销售220059元和未销售5646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吴某积经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同时,吴某积亲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体现其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积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违法所得1.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599盒(1882个)电子烟烟弹依法予以没收。
编辑:唐玉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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