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孙敏婕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陈博)庭审中各执一词、均不同意调解,这起标的额11万余元的货物损毁纠纷似乎只能以判决收场……近日,蒲江县法院在办理此案中,通过一系列庭后努力,不仅让三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更促使被告当庭全额付清8万元赔偿款,圆满化解矛盾。
侯师傅是一名货车司机,其货车挂靠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今年3月,某农业公司对外出售一批耙耙柑,委托侯师傅运输至杭州,不料在运输途中货车发生自燃,导致万斤柑橘全部毁损。农业公司要求侯师傅及挂靠的运输公司共同赔偿货物损失11万余元。双方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协商未果,农业公司遂将侯师傅及运输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三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原告农业公司主张按销售价格计算损失,要求赔偿113568元。被告侯师傅认可货物损毁的事实,对运输单上载明的货物规格、重量等也不持异议,但认为应按照收购价格赔偿成本而非销售价。被告运输公司则辩称自己并非案涉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分歧较大,三方情绪激动,均不同意调解,请求法院判决。面对僵局,承办法官并未放弃,在庭后积极开展“背对背”沟通:主动向某农业公司释明,虽然货物损失客观存在,但其主张的损失金额缺乏证据予以印证,还需进一步补强证据;明确告知侯师傅,其作为承运人,依法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告知某运输公司,挂靠经营行为具有违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与此同时,考虑到三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承办法官主动走访多家果企、果商,核实事发时柑橘的市场价格,逐步厘清损失范围,形成内心确信。
在此基础上,法官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从“对立”走向“共话”,最终促成三方达成一致:由侯师傅赔偿农业公司80000元,其中运输公司代侯师傅支付10000元,双方在线签订调解协议。签订协议后,侯师傅当场向农业公司全额支付了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