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自然界的宝贵财富,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环境,更关乎人类福祉。2024年9月3日上午,甘洛县法院法官将法庭从审判大楼“搬”到海棠镇人民政府院坝,巡回审理一起环境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由3名审判员与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海棠镇村民、村组干部、镇政府工作人员代表等60余人参与旁听。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许,被告人张某洪在石棉县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用射钉枪改装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并持有,准备用于猎捕野猪、野鸡等野生动物。2024年4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施某邀约被告人张某洪、张某银前往甘洛县海棠镇双马槽村附近山上猎捕野鸡。三被告人共同搜寻到野鸡后,由被告人张某洪用其携带的前述枪支陆续猎捕了6只野鸡。当日22时许几人返回,施某、张某银等人在张某洪家中准备将猎捕来的6只野鸡进行烹饪时,甘洛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施某、张某银,当场查获6只被猎捕的野鸡(死体);在张某洪卧室搜查到射钉弹61颗、钢弹35颗;在张某洪家后菜地北侧竹丛查获涉案枪支。经鉴定,三被告人猎捕的6只野鸡为红腹角雉,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只,6只价值共计人民币30000元。
裁判结果
该案经公开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施某、张某银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名被告共同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人民币30000元。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结合案件情况对现场群众进行了环境资源保护的法治宣传,向群众发放环境资源宣传手册,普及环境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旁听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法治效果。
法官提示:凉山州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有大熊猫、白唇鹿、四川山鹧鸪、黑鹳、红腹角雉、白腹锦鸡等139种,在生态、科研、经济、文化方面具有重要价值。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不仅会面临刑事处罚,还有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危害大、成本高,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甘洛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