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曾昌文)签订20份总金额高达89.5万元的借款协议,实际收到的借款仅有63.75万元,差额达25.75万元。在金融借贷领域,“砍头息”现象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近日,成都中院对邛崃市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砍头息”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出借人金某松在网贷交易中存在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判决其向借款人李某杰返还多收取的17.9万余元及利息。
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李某杰通过微信与从事网络贷款的金某松协商借款,双方在“借贷宝”“人人信”等平台签订20份借款协议,合同金额总计89.5万元。然而,金某松实际出借金额仅为63.75万元,差额达25.75万元。
其中,在2023年5月的一笔借款中,合同约定李某杰从金某松处借款8万元,金某松实际仅转账5.8万元,但要求李某杰按8万元本金偿还本息。此类操作被法院认定为典型的“砍头息”——即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导致借款人实际到手金额远低于合同金额。
邛崃市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李某杰与金某松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金某松的行为属于“砍头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的规定,即“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经核算,李某杰累计还款89.5万元,扣除合法利息后,多偿还25万余元。遂判决金某松返还李某杰25.69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判决后,金某松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中,金某松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其在2023年7月6日又向李某杰出借了7.5万元,但李某杰未归还。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扣除该笔7.5万元借款及相关款项后,金某松仍需返还李某杰17.93万元。最终,成都中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金某松返还李某杰17.9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律师费。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约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部分无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通过电子平台签订格式合同,但实际履行与书面协议严重不符,暴露出部分网贷平台利用“砍头息”“虚增合同金额”等手段变相抬高利率的问题。部分借款实际利率远超约定,法院依法对超额利息予以剔除,仅保护合法范围内的本息。
该案一审主审法官提醒,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还严重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借款人应留存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证据,若发现实际到账金额与合同不符,可依法主张以实际借款为本金计算利息。对于出借人,预先扣息不仅面临返还风险,还可能因高利放贷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