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车险贵可购买“车辆统筹险”替代?
法院:“车辆统筹险”不是保险,发生事故不能直接理赔
电动汽车买保险难、保险贵,看见“物美价廉”的“车辆统筹险”,车主心动了。然而,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统筹险”却无法进行保险理赔。车辆保险、“车辆统筹险”到底有何区别?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依法判决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应由购买了“车辆统筹险”的电动车车主自行承担。
买了“车辆统筹险”发生事故
车主自行担责
2024年,唐某驾驶小型电动汽车驶至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时,与洪某驾驶的登记在某数字科技公司名下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该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认定,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洪某无责。
据悉,唐某驾驶的小型电动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20万元,未在相关保险机构投保商业险,但在山东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车辆统筹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后,某数字科技公司将唐某、某保险公司、某汽车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及施救费。
法院经查明,唐某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该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某数字科技公司2000元。还查明,唐某驾驶车辆还在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了一种机动车安全统筹的“车辆统筹险”,并签订车辆统筹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该车辆统筹合同系统筹公司与被统筹人签订的、仅对双方具有约束性的合同,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保险合同,除合同当事人外,其他人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义务。所谓的“车辆统筹险”并非保险法规定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适用民法典关于保险公司先行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依次理赔、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故某数字科技公司无权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该案中,唐某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应由唐某承担。唐某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其与某汽车服务公司之间的车辆统筹合同另行主张权利。
“车辆统筹险”不能替代保险
购买应谨慎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所谓的“车辆统筹险”不属于保险范畴。据悉,机动车安全统筹是指交通运输企业对营运车辆按标准收取相应统筹费用,并为其提供安全统筹服务的一种保障模式,最初仅适用于运输企业内部车辆。
2012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倡导该模式,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抗风险能力。
近年,一些名为“某某互助”“某某联盟”“某某统筹”等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面向社会车辆提供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服务,脱离了该业务的行政性、公益性、局部性等初衷,引发大量纠纷。
日常生活中,一些“统筹服务”公司提供的统筹合同虽与一般的机动车商业险中的约定内容并无太大区别,但“统筹服务”公司并不是保险公司,其亦不具备保险的经营资质,“统筹合同”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车主在购买车辆安全统筹服务后,若因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切莫因贪图保费便宜而到不具有保险经营资质的公司投保,此类经营“统筹险”的汽车服务公司注册资金往往不足千万元,且并非实缴,涉诉案件多,有的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当车主发生事故申请赔付时,这类公司极有可能没有赔付能力,车主需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广大车主在选择保险时一定要持谨慎态度,应选择具有从事保险业务资质的正规保险公司购买车险,谨慎查看保单、保险合同及保险条款,切勿误听误信;利用App或其他网络平台购买保险时,更要核实公司资质,仔细查阅平台信息,不可草率随意。如果已经购买了“车辆统筹险”的,及时保留证据,联系统筹公司退费,尽快补买正规车辆保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