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社会治理 >
自制的低价“奇药” 三被告被判刑又重罚
www.liangshanpeace.gov.cn 】 【 2025-04-23 11:39:26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荣法宣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郭建民


  为打击医药领域犯罪行为,进一步净化医药环境,有力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日,荣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

1.png

  经审理查明,杨某甲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购买吡罗昔康片、醋酸泼尼松片与中药粉碾碎混合成粉末,对粉末包装未标注任何标签标识,宣称可以治疗风湿、关节痛等疾病,并告知患者用法用量。被告人唐某某、杨某乙明知混合的粉末添加化学成分帮助包装并参与销售。2021年至2024年,以0.5元/袋的价格销售含有吡罗昔康、醋酸泼尼松成分的粉末,销售金额15万余元。


  经检测,涉案药粉检出吡罗昔康、醋酸泼尼松成分。经认定,涉案药粉系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案发后,三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荣县法院认为,三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药品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而生产、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根据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甲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唐某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五千元;被告人杨某乙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万五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三人从事中药的生产、销售活动。追缴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上缴国库;没收扣押在案“药品”、粉碎设备一台、电子秤一台等。


编辑:唐玉饶
中共凉山州委政法委员会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