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是刮码、剪标正品,比专柜便宜”。很多消费者曾被这样的广告吸引,那么经营者擅自将商品外包装上的条形识别码、数字码或者防伪码等刮去进行销售,是否对生产厂家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判决“刮码”销售的商家构成不正当竞争。
淘宝商铺售卖的洗发产品被“刮码”
原告浙江宁波某化妆品公司是第16599974号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剂、化妆品等,后该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宁波某生物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内。该公司在生产的商品洗发水上标注标识码用以识别追溯商品来源。
被告某美发商行在淘宝平台开设的网络店铺中销售标有第16599974号商标的洗发产品,某美发商行自供货商处购进该商品时,将商品条形识别码及数字码统一处理刮去。
2023年8月,赵某在某美发商行的淘宝店铺中发现上述洗发水包装盒正面上方的二维码及商品瓶身正面上方的二维码被刮涂,以为该洗发水为“疑似假冒产品”,遂将某美发商行诉至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商家有证据证明销售产品系正品
“我卖的是正品,这也侵权吗?”庭审中,被告某美发商行负责人一肚子委屈。被告某美发商行辩称,案涉洗发商品是从第三人处购买的正品,商品外包装均为原厂生产,保留了生产厂家和商标品牌名称,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其之所以刮码销售,是为了保护代理商的个人信息。
被告某美发商行提交了自己与第三人温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付款截图,温某与案涉商品销售代理商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付款截图等。庭审中,原告认可产品区域代理合同的真实性,也认可王某是宁波某生物工程公司在太原地区的代理商。
法院判决商家构成不正当竞争
即便证实自己销售的产品为正品,被告就可以免责吗?
关于被告刮码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官认为,应从保护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市场诚信原则予以综合考量。
首先,被告刮码销售行为妨碍了经营者利用编码实现产品溯源和营销管控的体系和经营模式。虽然商标权利人为进行品牌管控,与其经销商就商品价格、销售渠道等进行了约定,属于内部管理问题,但是如果非经销商的其他经营者明知该二维码功能而故意违反,破坏了经营者的商品管控体系,为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次,从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方面,二维码的功能在于查验商品是否属于正品、指示商品生产信息及经销流转信息等,刮码销售商品增加了消费者与品牌方的沟通成本,在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存在受损的可能性,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综上,被告的刮码销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规定,判决某美发商行向原告支付6000元的经济损失。
据人民法院报李德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