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文娱演出市场持续火爆,各种演唱会门票一票难求,抢票不易,退票也不易,随之而来的各种“退票纠纷”亦是层出不穷。
“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退票需要扣除20%-30%的手续费。”
“抢到了门票但是去不了,能退票或者转手吗?”
……
消费者本因抢到偶像演唱会门票正开心得“飞起”,却因为意外状况最终无法前往,联系客服要求退票,但要扣20%-30%的手续费,甚至是不能退。最近,成都锦江法院审理一起宋女士与某传媒公司关于某演唱会门票退票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宋女士能否退票成功→
宋女士实名认证购买了一张价值680元的演唱会门票。在开演前两天,宋女士以“订单中退票细则属于格式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演唱会当日需参加考试无法到场,系不可抗力因素”为由,向某传媒公司提出退票申请,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宋女士遂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宋女士的平台订单详情中显示有字体加粗、字号大、颜色鲜亮的明显区别于其他字体的“退票细则”,其中约定了分不同时段的退票政策,分别为无条件退票、有条件退票及不可退票的时间段。
“订单中退票细则属于格式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是否支持?
订单中对涉及宋女士观演有重大利害关系的退票细则条款,已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提示和说明,该约定不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售票公司责任、加重宋女士责任、限制宋女士主要权利的情况,故退票细则不构成因未合理提示和说明不能成为合同内容,也不构成格式条款的无效。
“演唱会当日需参加考试无法到场,系不可抗力因素”是否支持?
据宋女士提供的证明显示,其于一个多月前报名参加了某单位的招聘,后续参加笔试具有可预见性,在购买演唱会门票时应考虑到笔试时间可能会与演唱会时间发生冲突,进而审慎购买。因此,宋女士临时接到的笔试通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规定的“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宋女士的理由不应认定为不可抗力,不能据此提出免责而要求某传媒公司退款。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宋女士要求退还演唱会门票款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此法官提醒所有热爱音乐的朋友们,购买各类演出门票前,请提前安排好出行时间,对时间距离较远的订票,更需谨慎,应对未来这段时间自己可能发生的事件有大致的规划和预判,如时间可能发生冲突,要做好相应二选一的准备,并对可能遭受的损失有一定心理准备。同时,购票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理解购票细则、退票条款以及手续费比例等等重要信息,避免冲动消费后陷入退票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