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负责人介绍,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政府信息依法属于应当公开的范畴,应当直接判决2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给付给原告。该《解释》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解释》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理情形,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原告资格和适格被告,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被告与原告的举证责任,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裁判方式。
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原告资格的规定上,与行政诉讼法规定保持一致,即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公开或者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从而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于适格被告的确定,《解释》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谁行为,谁被告”原则,分别就两种情形下被告的确定作出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答复的,以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极个别当事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诉权的问题,《解释》规定,原告应承担提供行政机关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等行为可能对其权益造成损害的举证责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耿宝建进行了解释: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有的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不是为了获取信息,而是为了引起有关机关对其利益诉求的关注与重视;极个别当事人甚至多次重复申请公开相同、同类政府信息,继而形成大量明显超出正常权利保护需求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此类滥用权利行为,既挤占大量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影响行政机关与法院正常履行职能,又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程序与制度空转,损害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基于此,在《解释》的制定过程中,着眼于人民法院做实定分止争、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本职本业,立足于当事人实体权益保护,从举证责任承担、简易程序适用、裁判方式明确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