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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们的法治好声音
www.liangshanpeace.gov.cn 】 【 2022-03-10 15:51:03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修改完善我国犯罪记录制度、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宜获得直接抚养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打击和惩治力度……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来自全国各地的代表委员们结合自身工作和生活实际,积极履职尽责,踊跃建言献策,通过一份份精心准备的建议和提案传递法治好声音。

全国人大代表刘守民建议:


  修改完善我国犯罪记录制度


  “希望可以逐步建立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消灭和成年人轻罪前科附条件消灭制度。”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四川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守民带来一份关于修改完善我国犯罪记录制度切实帮助轻微犯罪人员顺利融入社会的建议。


  “有条件封存或消灭未成年人和其他特定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已经成为现代法制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刘守民表示,犯罪记录的存在必然会对被记录人工作、生活和学习产生很多有形或无形的不利影响,并且容易形成“一朝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进而阻碍被记录人向善自新,甚至会使这些人因回归社会无望而走向社会对立面。对此,他建议适时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完善、扩大轻罪记录封存的范围。一方面可考虑在《刑法》中设立未成年人专章,作为特殊规定,进一步确认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和前科消灭原则;另一方面将目前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的封存规定扩大适用至成年人,但在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方面、刑罚种类、所适用的刑期上与未成年人犯罪应作出区别。


  “还可以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直接消灭制度。”刘守民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被判处刑罚轻罪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在其刑期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后,视为无刑事前科。同时,在《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中,增加未成年人的特殊条款,规定未成年犯罪人在其成年后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等。对于成年人犯轻微犯罪,刘守民则建议建立成年人轻罪记录附条件消灭制度。


  刘守民还建议,建立犯罪记录限制公开制度,考虑在犯罪记录封存和消灭制度之外设置一定的严格条件,适当限制犯罪记录公开范围,为真正回归社会的轻微刑事前科人员创造更好的环境,以确保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就学、就业等权利不受非法限制。


  但完善犯罪记录制度,并非没有“前提”。刘守民在建议中提出要明确轻罪记录消灭的例外情形。他说,“前科制度”是国家和社会自我防卫的需要,因此应明确对构成“累犯”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不能取消其前科;对虽然是偶犯、初犯,但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毒品犯罪以及严重暴力犯罪的首要分子的,即使其被判处的刑罚符合犯罪记录消灭规定,也可由法律明确禁止消灭其犯罪记录。最后,他还建议有计划分步骤完善对接现有政策规定,解决现实问题。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赵文

全国政协委员李正国建议:


  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碳排放权交易是在‘双碳’背景下衍生出的一种交易体系,其核心旨在将排碳权作为一种稀缺的生产要素进行交易,提高排碳成本,从而达到碳减排的目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设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提交了一份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提案。


  李正国建议,首先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尽快出台,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定义和属性。为了全国碳市场协调发展,除了健全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还要搭配建立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机制。同时,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并协同金融主管部门、碳排放权交易所以及碳排放权交易服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进行一定管理,明晰各部门权力范围、手段方式、注意义务等,避免过度监管挤压市场参与空间,导致碳交易市场萎缩与衰退。


  “碳排放权交易体制的健康运行还需要完善碳排放核查体系。”李正国建议,细化政府部门核查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第三方核查机构进入与退出机制;完善碳核查行业标准与依据,夯实碳排放监测核算基础;统一核查和复查费用,保障核查透明性和公平性;组建碳核查行业协会,统筹完善核查监管体系。此外,建议政府设定配额价格下限为碳减排企业和投资者提供稳定激励,并通过固定价格机制、价格上下限机制、配额存储和借贷机制,以及配额的回购与投放机制等措施的协调运用,干预碳排放权价格,避免碳排放权价格的市场失当。


  李正国说,在建立碳泄漏应对机制方面,可借鉴国外经验,因地制宜地引入安全阀机制、早期减排信用机制、增值税减免以及碳泄漏补偿机制,降低企业进行碳泄漏行为的动因。最后,他还建议加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与配套制度、衍生制度的衔接。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魏丹

全国人大代表车捷建议: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宜获得直接抚养权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车捷在执业和调研中发现,涉及低龄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判决,很多判由母亲抚养,但男方当事人及其家庭往往因为泄愤或者惩罚对方等目的抢夺未成年子女,或者将孩子带离所在城市、生活场所藏匿,导致判决难以执行,获得抚养权的一方长期亲子分离,连探视机会也没有,有些未成年人因长期被藏匿和辗转各地,无法正常生活和接受教育。


  “涉及离婚、抚养权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判决生效后,司法实践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行为的惩戒措施有限、震慑乏力,拒执罪的适用不多见。”车捷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为此,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车捷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对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的规定进行完善、细化,规定通过抢夺、藏匿等方式争夺抚养权的一方如要求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夫妻分居、离婚诉讼期间,未直接监护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可行使探望权,另一方应予协助;如不履行协助义务,另一方请求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予以优先考虑。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新增“通过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导致抚养权、探视权的判决无法执行的”,明确对由此导致生效抚养权判决无法执行行为入罪的标准。


  据法治日报

全国政协委员韦震玲建议:


  加大对虚假诉讼打击和惩治力度


  虚假诉讼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严重侵害司法权威、扰乱司法公正和公信力。这个问题得到了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韦震玲的密切关注。


  “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发现难、调查核实难、追究责任难,导致执法司法成本高,相对而言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比较低,虽然现行的《刑法》第三百零七条明确规定了虚假诉讼罪的罪名,两高也对虚假诉讼犯罪活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但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看,亟须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诉讼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韦震玲认为。


  为进一步打击惩治虚假诉讼,韦震玲委员提出四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对于虚假诉讼当事人以及参与虚假诉讼配合的有关机构的违法行为,建议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落实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于虚假诉讼当事人申请撤诉的,经审查认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依法不准许撤诉,并依法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二是推动完善虚假诉讼罪的类型化立法,加重相关类别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三是推动完善更严格的司法程序。明确规定涉及虚假诉讼违法行为的案件禁止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四是建议两高组织专业力量对虚假诉讼案件开展专项调研,专题研究导致虚假诉讼产生的社会原因和司法因素,推进对危害司法权威、扰乱司法公正的虚假诉讼问题的诉源治理。


  据法治日报


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建议:


  对被拐妇女的婚姻关系出台司法解释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建议,对被拐妇女的婚姻关系出台司法解释


  刘红宇认为,由于被拐妇女大部分本身文化水平不高,无法及时行使权利,被拐卖、被迫结婚的时间久远难以取证等多种原因,使得在一些案件中被拐女性不仅难以离婚,相关合法权益也都难以保障。并且,相当一部分的被拐女性正是因为没有财产,无法负担抚养子女的费用,无法取得子女抚养权,回到原籍难以维持生活,才愿意留在收买她的家庭,甚至“谅解”收买她的“丈夫”。


  刘红宇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具专门的司法指导性意见,来处理被拐女性及其子女婚姻家庭关系,在确认女方系被拐卖妇女的情况下,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其合法权益。


  据人民日报


编辑:唐玉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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