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西昌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一封特殊的邮件,邮件拆开是一份“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立案庭收到后第一时间打电话与申请人确认,“是的,黄庭长,那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太感谢贵院的向练法官了,判决履行期限到后,我以为要申请强制执行才有可能要回欠款,所以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请求。但没想到向法官早已敦促被告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在法院的敦促之下,我没有通过执行程序就已经拿到了全部款项,所以现在需要撤回执行申请。”
具体案情:2016年7月2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项目经营承包协议书》,被告某某公司将相关工程授权给原告经营管理,并任命原告为被告凉山项目部的负责人。建设单位某某公司凉山分公司与施工单位、被告、审计单位某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盖章确认出具了《竣工结算施工费、甲供材料审核定案表》,对工程款审定金额进行了确认,但未付款。原告因此提起诉讼,案件起诉后,经审理本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56940.77元和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不服上诉,经过二审现已终审判决,被告应当履行相关支付义务。履行期已过被告并无主动履行支付义务的意思,权利人向我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审判法官向练了解情况后,多次主动与被告电话沟通,督促被告履行相关义务,最终被告主动履行完毕,双方案结事了。
西昌市法院院长张建平时常向全院干警强调“执行难、难执行的问题是审判和执行共同的问题,要树立立、审、执一盘棋的思想,要想着实实在在的为当事人定纷止争,不要有畏首畏尾的思想。”审判和执行作为诉讼程序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一头一尾均是法院价值之所在,两者之间相辅相成,离开执行审判的目的和价值得不到保障,没有审判,执行亦缺了前提和基础。
本案是立、审、执一盘棋思想落地的最好印证,在审理期间法官依法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来实现的期待性。同时,在案件执行期届满后马上催促被告履行义务。保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敦促自动履行,节约了司法成本,强化了信用体系的建设,审判职能得以延伸,提高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本案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西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