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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湖”商标被恶意抢注 成都泸州检方联合出手
www.liangshanpeace.gov.cn 】 【 2024-04-23 12:18:33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2023年四川省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典型案(事)例发布


“东安湖”商标被恶意抢注 成都泸州检方联合出手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周靖


  四川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典型案(事)例


  ●叶某某、邵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潘某某、姚某某等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董某某、舒某某、应某某、黄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恶意注册涉大运会商标行政检察监督案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金牛区志某鞋业经营部商标权纠纷民事监督案


  ●赖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万某某、郁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王某某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张某某、项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郑州市聚某印刷有限公司、刘某某、李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四川省检察机关强化跨区域协作和大数据监督构建川酒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体系


  申请人恶意囤积数百件“东安湖”商标被罚、被告人搭建网站提供盗版书籍下载获刑、离职员工使用原公司技术秘密制售产品……4月19日,在知识产权宣传周来临之际,四川省检察院、重庆市检察院同时发布《2023年四川省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典型案(事)例》和《2023年重庆市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典型案例》,共同推进知识产权检察工作高质效发展。


  近年来,四川检察机关秉承“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理念,通过履行“四大检察”法律监督职责,推动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并联合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共同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积极化解矛盾,在源头预防,以诉源治理促进标本兼治。本报今日选取其中5个我省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典型案(事)例予以报道。


  恶意囤积数百件“东安湖”商标 商标注册人被行政处罚


  2019年3月1日,成都市取得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大运会)的举办权,成都市委市政府将“东安湖体育公园”确定为大运会主场馆。“东安湖”成为成都市打造世界赛事名城和建设新发展理念公园城市示范区的重要名片。


  2021年底,东安湖项目开发负责人成都中法生态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申请“东安湖”商标注册时发现,“东安湖”商标在多个使用类别上已经被抢先注册,特别是核准使用在第35类、第41类商品或服务上,与大运会、“东安湖”等重大赛事和项目运营发展关系密切,严重影响“东安湖”项目打造与发展规划,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2022年2月,成都中法生态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知识产权案件“双报制”,向成都市龙泉驿区检察院反映。对此,龙泉驿区检察院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发现商标注册人苟某某、朱某某是餐饮、超市经营人员,在与其经营无关的商品、服务上囤积了数百件“东安湖”商标,且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均晚于成都承办大运会的时间,申请注册后没有正常使用注册商标。经综合研判,该院认为苟某某、朱某某存在恶意抢注商标违法行为。


  同时,成都市检察院与龙泉驿区检察院两级联动,联合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成都大运会组委会市场开发部知识产权保护处的专家团队,通过检企联络、调研座谈、实地指导等方式,共同帮助补充完善维权证据,协同开展“东安湖”商标保护工作。2022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为由,认定申请人苟某某、朱某某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对8个类别上注册的“东安湖”商标宣告无效。


  本案恶意注册人分别位于成都、泸州两地。2023年1月,成都市龙泉驿区检察院履行行政检察职能,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履职,案件被省、市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列为督办案件。成都市检察院经备案审查,将朱某某恶意注册“东安湖”商标案线索移送泸州市检察院。同年3月10日,泸州市检察院就该案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出行政检察建议。2023年3月,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经立案调查对苟某某处以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年6月,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朱某某给予警告、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聚焦服务保障重大赛事和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综合履职优势,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惩处恶意抢注、囤积涉赛事商标的违法行为,有力地维护商标注册秩序;在办案过程中,坚持多元化精准施策,构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路径,规范涉赛事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体系建设;三级联动共同核查线索,强化跨区域一体化办案,有效提升涉赛事商标检察监督质效。


  搭建网站提供盗版书籍下载 被告人主动退缴40万元


  2022年4月6日,张某某因在网上购买到侵权书籍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案后,通过知识产权案件“双报制”将线索同步报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2022年8月2日,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江阳区检察院介入侦查,向公安机关提出通过远程勘验及时固定证据,对提取的电子书籍组织开展抽样鉴定,确定是否获得授权。2023年8月18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江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被告人赖某某系网站经营人员,2021年以来,赖某某租用境外服务器、购买域名,搭建起“理想图书”网站,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其下载的电子书籍上传至网站内供会员付费下载。检察机关经远程勘验,网站内的被侵权电子书籍达5300余册,大部分为外文学术研究书籍;对赖某某与第三方平台之间的电子交易数据逐笔审查,确定结算会员购买款共计76万余元,全部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案发后,经办案人员耐心释法说理,最终赖某某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0万元。


  2023年9月18日,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赖某某提起公诉,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8.5万元的量刑建议。同年10月27日,泸州市江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全部予以采纳。案件宣判后,赖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市场监管、文化、宣传等职能部门,就网络侵犯著作权的监管与治理开展专题研讨,针对在校大学生下载侵权书籍较为普遍的现象,走进当地高校,采取案例讲解、法治课堂、法律咨询等方式开展线下宣讲,帮助在校大学生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典型意义


  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的证据主要是电子证据,侵权作品数量多且权利人分散,对此,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开展远程勘验,及时固定和收集电子证据,以抽样鉴定方式,准确认定侵权作品数量。


  坚持能动履职,建立健全行刑衔接、类案办理等制度机制,完善对网络侵犯著作权的治理;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形成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气。


  离职员工使用原公司技术秘密制售产品 造成损失350万余元


  四川某科技公司从2011年开始研发、生产、销售称重传感器。2014年底,万某某、郁某某分别入职该公司生产部、研发部,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两年内保守知悉的含使用图纸、制造方法等商业秘密。2019年,郁某某、万某某先后离职,并带走四川某科技公司图纸、测试数据等,后与成都某公司合作成立四川某电子公司。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万某某、郁某某使用掌握的原公司技术秘密生产、销售称重传感器,销售金额490万余元。


  2020年9月,德阳市公安局对“8·5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围绕案件重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全面夯实关键证据。经鉴定,万某某、郁某某生产的称重传感器与四川某科技公司8.5个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点具有同一性。万某某、郁某某侵权造成四川某科技公司损失350万余元。


  2022年5月,德阳市公安局以万某某、郁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移送德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6月,德阳市检察院将案件交什邡市检察院办理。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查询同类案例,实地走访涉案企业,认定称重传感器具有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对数万条微信聊天记录进行逐一细致审查,筛选出千余条有用信息,证明万某某、郁某某具有蓄意收集、恶意使用含有技术秘密的图纸、数据,以及向供货商骗购含有关键技术信息的相似产品部件的侵权行为。


  2022年12月,什邡市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万某某、郁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12月,什邡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四川某科技公司认为,涉案的成都某公司亦存在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希望追究该公司刑事责任。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成都某公司构成商业秘密犯罪的证据不足,但该公司行为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检察机关建议被侵权单位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侵权单位已提起民事诉讼。


  典型意义


  由于商业秘密专业性强、侵权行为隐蔽性高、秘密点争议大等特点,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存在取证难、认定难、指控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在本案中通过实地勘查、实物演示、审查电子证据等工作,构建完整的犯罪证据链条,精准指控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中发现被侵权单位保密管理制度、离职人员脱密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帮助该公司完善保密制度,堵塞人员监管漏洞。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普遍存在刑民交叉问题,检察机关全面审查事实和证据,准确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引导企业合法维权。


  销售盗版图书3.5万册 被告人获刑、公司被处罚金10万元


  2023年1月,唐某某因购买到侵权图书向文化执法部门举报。绵阳高新区检察院通过知识产权案件“双报制”同步受理案件举报线索后,依托行刑衔接机制,共同与文化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证据分析研究,认为该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遂建议文化执法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2月,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绵阳高新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追踪快递信息、分析人员轨迹,抓获上游刘某某等人,并查获制假窝点郑州市聚某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聚某公司)。


  2021年7月以来,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与郑州聚某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某某合谋复制、发行侵权盗版图书。双方约定刘某某提供正版图书的内容及印制书籍所需纸张,郑州聚某公司负责侵权图书的印制与装订,再由刘某某销售至全国各地。截至案发,刘某某共计销售郑州聚某公司复制、发行的侵权图书3.5万册,另有库存2.5万余册,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3万余元;王某某自2017年2月起从刘某某处购进侵权图书,并通过网络聊天群及线下自营书店售卖,销售金额51万余元,违法所得24万余元。经绵阳市新闻出版局认定,本案中被查获、追回的图书均系非法出版物。


  2023年9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0月,高新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郑州聚某公司、刘某某、李某某等人提起公诉,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12月,高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郑州聚某公司罚金10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等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在4年内、王某某在3年内禁止从事图书经营活动。


  2024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3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过程中,高新区检察院经实地走访调查,发现公安机关所查封的郑州聚某公司的生产设备,除用于生产侵权图书外,也大量用于正版图书的印刷。为避免其正常经营受到影响,经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及时解除了相关生产机器的查封,企业得已复工复产。同时发现西南政法大学附近有多家书店销售侵权图书,绵阳高新区检察院遂将该情况通报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建议开展高校周边侵权盗版图书问题整治。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推动开展专项检查,并将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初查。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案件“双报制”优势,监督端口前移,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引导侦查层层溯源,实现侵权图书制版、印刷、销售全链条打击。针对案件办理中暴露出的高校周边销售侵权盗版图书现象,联动重庆地方检察院,以检察跨区域协作共促图书市场净化。审慎采取查封等侦查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司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加强跨区域协作和大数据监督 全省检察机关构建川酒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体系


  我省酿酒历史悠久、资源丰富,形成了以“白酒六朵金花”(五粮液、泸州老窖、剑南春、郎酒、沱牌舍得、水井坊)为代表的多个享誉海内外的名优白酒知名品牌和企业集群,白酒产业是全省重要经济产业。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完善履职机制、加强跨区域协作、打通监督大数据壁垒等举措,全方位构建川酒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体系,为川酒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推行“集中统一履职+双报制”,强化综合司法保护。发挥知识产权检察集中统一履职优势,积极支持川酒企业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向侵权人索要赔偿,一体解决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及时保护酒企权益。首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双报制”,依托该机制,受到侵害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将相关材料同步报送同级检察院,检察机关对权利人报送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有针对性地指导权利人提交、完善报案证据,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夯实案件证据体系。“双报制”在全省推行以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诉前办案周期平均缩短3至4个月,所有提起公诉刑事案件均获有罪判决。该项制度在2022年入选国务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


  建立跨省、跨市协作机制,强化跨区域保护。针对侵害川酒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多地的特点,在省内建立跨区域检察联盟,在成都、泸州、德阳、遂宁、宜宾等川酒企业较为集中的5地14个基层检察院建立四川白酒产业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联盟,共同保护川酒品牌,协同打击关联犯罪、上下游犯罪;同时跨省开展检察协作,四川省检察院与重庆市检察院会签《关于加强川渝知识产权检察协作的意见》,共建沟通联络、案件协作、协同保护、人才交流培养、宣传保障五项机制。依托该机制,川渝两地检察机关联合查办了多起涉嫌销售假酒案件,其中,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检察院与重庆市云阳县检察院协同办理的彭某雪、王某恒等7人制造销售假酒侵犯注册商标权案,入选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


  构建川酒大数据监督模型,强化数字化保护。与五粮液、泸州老窖等川酒“六朵金花”企业签署《数字检察护航四川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战略合作书》,将企业数据纳入大数据模型,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依托全国糖酒会平台,举办“数字检察护航川酒产业发展”论坛,与法院、公安、经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等部门及白酒行业协会共商协作,推动执法司法数据共享。邛崃市检察院依托模型,发现当地存在原酒生产企业为他人“代工”高仿假冒名酒的现象,遂加强与工商联、酿酒协会及小型白酒企业的联络走访,了解企业在商标保护、地理标志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诉求,从服务保障创新、企业合规建设等多维度提出具体建议,推动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围绕白酒等地方重要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综合开展司法保护工作。分析产业分布特点,建立跨地域协作机制,形成保护体系和工作合力。同时建设和用好大数据监督模型,及时发现多发易发问题,开展针对性的保护,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编辑:唐玉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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