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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www.liangshanpeace.gov.cn 】 【 2021-12-22 15:46:03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12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京举行,审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黄河保护法草案等。

  

  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提请审议

  

  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坚实法律基础

  

  据介绍,这次修订把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领导以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最新成果等,通过法律条文予以明确;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现行法施行以来反映出的问题,特别是疫情应对工作中暴露出的不足,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同时将疫情应对中的成功经验体现在法律条文中;坚持该法突发事件应对管理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定位不变,着力处理好与本领域其他专门立法的关系,确保不同法律之间的衔接配合。

  

  理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体制。草案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领导体制;国家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

  

  畅通信息报送和发布渠道。草案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采访报道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建立网络直报和自动速报制度,提高报告效率,打通信息报告上行渠道;加强应急通信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建设,确保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通信、广播安全畅通。

  

  完善应急保障制度。草案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采购、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促进应急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运输;建立健全能源应急保障体系,保障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能源供应。

  

  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能力建设。草案规定: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规定乡村可以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增设应急救援职业资格,明确相应资格条件;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措施的规定,增加限制人员流动、封闭管理等措施。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草案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投诉、举报制度,鼓励人民群众监督政府及部门等不履职行为;完善表彰、奖励制度,对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支持、引导红十字会、慈善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等参与应对突发事件。

  

  保障社会各主体合法权益。草案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受突发事件影响各类人群的心理援助工作;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合法、安全。

  

  黄河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重在保护 要在治理

  

  据介绍,黄河保护法草案在立法的总体思路上,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黄河流域需要高度重视的6方面重大问题和五大目标任务,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确定章节结构和制度措施,就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等作出专章规定。

  

  草案共11章105条,规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黄河流域,是指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要求,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统筹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草案规定了黄河流域规划体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编制审批、规划水资源论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水资源分区管控、河湖岸线管控、水沙统一调度等制度措施。

  

  根据黄河河源区、黄土高原、河口及三角洲等不同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要求,草案规定了生态修复规划、水土流失总量控制、淤地坝建设管理、整沟治理、生态流量管控、重点水域禁渔期等制度措施。

  

  落实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条件的要求,草案规定了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水资源统一调度、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控制、取水许可限批、用水定额、行业节水、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等制度措施。

  

  紧紧抓住水沙关系调节这个“牛鼻子”,保障黄河安澜,草案要求建立水沙调控和防洪体系、开展水沙调控和防洪工程建设,明确了水沙调度、防洪防凌调度、滩区防洪管理、河道综合治理、重点水库库区管理等制度措施。

  

  针对黄河流域污染严重的突出问题,草案规定了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口监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制度措施。

  

  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支持和保障,草案明确了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生态保护补偿等支持政策,规定了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执法和社会监督、约谈、定期工作报告等制度措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拟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近30年后又一次进行重大调整。从消除招生就业领域性别歧视到保障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修订草案对诸多热点作出回应,多个看点值得关注。

  

  与现行法律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阐释了“歧视妇女”的含义,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修订草案还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等。

  

  投简历被卡“性别关”、面试时被问“生子计划”、生子后被挤压升职空间……近年来,不少职场女性面临这样的难题。对此,修订草案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用人单位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将限制婚姻生育等作为录用条件等。修订草案还要求加强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时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现实中,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时“默认”不给妇女分补偿款,甚至在村规民约中设置不平等规定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由此出现许多矛盾纠纷。修订草案作出回应: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修订草案还将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范围。

  

  近年来,多地发生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案件,引发舆论担忧。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妇女遭受上述暴力侵害或者面临上述暴力侵害现实危险的,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外,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障,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章节,修订草案增加了各级妇儿工委可以发出督促处理意见书、加强全国统一的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建设、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等新救济途径,完善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增加了完善实施就业性别歧视、未采取性骚扰预防制止措施的法律责任等。

  

  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

  

  进一步明确噪声排放具体要求

  

  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规定,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有些常委委员、代表、部门、地方、立法联系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但对他人正常生活造成干扰,也应当纳入噪声污染的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界定为噪声污染。

  

  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噪声排放具体要求,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规定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二是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噪声排放情况的调查、监测。三是要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有的常委委员、代表、部门、地方、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建议根据各类噪声污染的不同特征,有针对性地完善防治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二是明确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三是增加规定,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四是要求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五是增加规定,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生活中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优化处罚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行为的处罚。二是规定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等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三是加大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社会生活噪声违法行为的处罚,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是规定对一些社会生活噪声违法行为,先进行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

  

  强化地方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

  

  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二审稿根据预算法和中央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了相关规定。

  

  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审查和批准预算的职权作了规定。在此基础上,修正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依法履行“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职责;乡镇人大“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同时,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和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有关文件的精神,修正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增加规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调整方案;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此外,参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明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报告,并予以公开。

  

  民诉法修正草案二审稿作出多处修改

  

  在线诉讼应当经当事人同意

  

  继今年10月首次提请审议后,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相比一审稿,修正草案二审稿作出多处修改。

  

  修正草案一审稿规定,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对在线诉讼的选择权,修正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为了更好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修正草案二审稿明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审民事案件才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修正草案一审稿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和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被告要求答辩的,期限为七日,特殊情况下经申请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举证期限不得超过七日,确有困难经申请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有意见提出,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案件,在举证和答辩方面均没有特殊规定。该规定对当事人的答辩、举证期限均作了缩减规定,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修正草案二审稿删除了该条规定。

  

  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三审稿提请审议

  

  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

  

  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二审稿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有意见提出,对“两委”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是为了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审查中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整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增加规定,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草案对违反报告制度的情形,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意见认为,该处罚力度不够,建议对拒不改正的,增加拘留的处罚措施。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对于拒不改正的,增加规定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公司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

  

  公司法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特别规定,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等。

  

  为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修订草案主要在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新设公司登记一章,明确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同时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水平。二是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明确电子营业执照、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采用电子通讯方式作出决议的法律效力。三是扩大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四是完善公司清算制度,强化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增加规定,经全体股东对债务履行作出承诺,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

  

  为落实党中央关于产权平等保护等要求,修订草案总结吸收公司法司法实践经验,完善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责任制度。

  

  为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修订草案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完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规范,扩大关联人的范围,增加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二是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包括股东欠缴出资和抽逃出资,违反本法规定分配利润和减少注册资本,以及违反本法规定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人员的赔偿责任。三是增加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是针对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突出问题,借鉴一些国家法律规定,明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影响,指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据新华社、人民日报、法治日报等)


编辑:唐玉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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