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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明理“涉民生”案件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www.liangshanpeace.gov.cn 】 【 2020-06-08 11:24:39 】 【 来源:凉山长安网

  2016年12月,阿尔某某与汪某签订了《施工合同》,阿尔某某先后组织农民工为汪某修建围墙、堡坎、水池、羊圈及修路,经验收结算后,汪某给阿尔某某出具了503680.00


  元的《欠条》,汪某支付部分款项后还余466680.00元一直未支付,经阿尔某某多次催要无果,将其诉至甘洛县人民法院。2018年,原告阿尔某某与被告汪某合同纠纷一案,经甘洛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汪某10日内偿还原告阿尔某某工程款466680.00元,但被告汪某在期限内未履行偿还义务,原告阿尔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考虑到本案虽然是合同纠纷案件,但由于被执行人汪某长期拖欠欠款(工程款),造成申请人阿尔某某未能兑现民工工资,便多次耐心向汪某释法明理,告知其不履行义务,法院将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并讲明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可能触犯刑律的严重后果。在法律的强大震慑下,当天,汪某当场给付了阿尔某某2万元,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相应的义务。2019年5月30日,汪某按期履行了案款10万元,2019年12月30日履行了5万元。2020年5月30日,又到了约定还款的日期,汪某主动联系执行干警,将案款10万交到了执行局。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事后,被执行人汪某表示:“以前由于资金困难没有及时履行给付义务,通过执行法官的法律宣讲,让我明白了必须要尽快履行法律确定的给付义务,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大家都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


  (罗颖)


编辑:唐玉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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